- 貳 一般規定
- 五、一般規定: (一) 各機關文書作業,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之。但依文 書性質、行文對象及時效,有適當控管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 (二) 文書之機密性、時間性,由各機關就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,依相 關法規規定,自行區分。 (三) 文書處理,應隨到隨辦、隨辦隨送,不得拖延、積壓、損毀、遺失 。 (四) 各機關收發公文,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。創簽稿之公文應於陳核 前掛號,或於承辦人員創文時,先行掛號列入管制。 (五) 文書應一律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。 (六) 文書應使用正體字。 (附錄十二) (七) 文書除稿本外,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,區分為正本、副本 、抄本 (件) 或影印本或譯本。正本及副本依規定格式蓋用印信或 章戳,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。抄本 (件) 及譯 本,無須加蓋印信或章戳,其文面應分別標示「抄本 (件) 」或「 譯本」。 (八) 文書應記明年、月、日、時、分,一律以中華民國紀元為準。但外 文或譯文,得以西元紀年。 (九) 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,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。但機關 首長得以簽名代之,並記明時間 (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,得縮寫 為 1018/1600) 。以線上電子簽核處理者,則以電子線上簽收為憑 。 (十) 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,應由值日人員依規定辦理。 (十一) 各機關文書之傳遞,應以送文清單 (簿) 或電子方式簽收為憑。 並得視業務繁簡實際情形,設公文交換中心,定時交換;另公文 之陳核流程並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。 (十二) 令、呈、函、公告及其他公文,必要時得以電報、電報交換、電 傳文件、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,機關公文傳真及電子交換作 業依「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」、「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」及本府相關之作業規定辦理。
- 六、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一般處理原則如下: (一)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,係指機關文書透過電腦及網路,予以傳遞收受 者。其交換機制分為下列三類: 1.第一類:經由電子交換中心集中處理者。 2.第二類:機關間點對點直接傳遞交換者。 3.第三類:發文方直接登載於電子公布欄,不另行文者。 (二) 第三類機制之公文,必要時應輔以電子郵件告之相關機關,並應註 明登載期限,其逾期者,應自電子公布欄移除。 (三) 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或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,得視需要予以 儲存。 (四) 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文書,應視其內容,自行 下載為必要之處理。
- 七、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應指定專人負責機關電腦中文碼之管理 ,其辦理事項如下: (一) 機關中文自用字碼及國家標準交換碼對照表之建置、註冊、及維護 。 (二) 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內,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安裝處理。 (三) 在國家標準交換碼範圍外,新增機關中文自用字碼之申請處理。
- 八、機關公文以電子線上簽核處理者,得免適用本要點相關之人工作業規 定。 前項之電子線上簽核處理,係指公文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 境下,採用電子認證、權限控管或其他可確保公文可認證性之安全管 制措施,進行線上傳遞、簽核工作。 其應具備之功能如下: (一) 可判別公文簽章人及簽收日期時間。 (二) 可標示公文時效性。 (三) 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。 (四) 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。
- 九、文書處理流程及電腦作業流程圖如下: (一) 文書處理流程:如附圖一。 (二) 電腦作業流程:如附圖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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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
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;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