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貳、處理程序
- 六、文書處理一般規定如下: (一)各機關文書作業,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之。但依文書性質、行文 對象及時效,有適當控管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 (二)文書處理,應隨到隨辦、隨辦隨送,不得拖延、積壓、損毀、遺失。 (三)各機關收發公文,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。 (四)文書製作應使用正體字,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。 (五)文書除稿本外,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,區分為正本、副本、抄本(件) 、影印本或譯本。 (六)文書應記明年、月、日、時、分,文書中記載年份,一律以國曆為準。但外文或 譯文,得以西元紀年。 (七)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,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;並記明時間(例如十 月十八日十六時,得縮寫為 1018/1600)。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。以線上簽 核處理者,應附加電子簽章。 (八)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,應由值日人員或駐衛警察隊依值班相關規定辦理 。 (九)各機關文書之傳遞,應以送文簿(清單)或電子方式簽收為憑。並得視業務繁簡 實際情形,設公文交換中心,定時集中交換。 (十)文書作業電腦化機關辦理收發,送文簿(格式如附件二十六)及各類清單其保存 年限為一年;收發文紀錄保存年限為十五年。
- 七、文書電腦化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其交換機制、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、及收發 電子公文作業事項等,應依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」及「臺北市政府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」辦理。 (二)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,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,應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資訊安全管理要點」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」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規定辦理。 (三)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。但應附加電子簽章。 (四)機關對人民、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,以電子文件行之者,應依臺北市政 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辦理。(紙本文稿使用之專用章如附件七) (五)人民、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,應依「臺 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」辦理。 (六)機關公文採線上簽核者,應將公文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,採 用電子認證、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,進行 線上傳遞、簽核工作,並依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」辦理。 (七)機關公文得以本府員工電子公布欄或電子公告欄登載者,應分別依「臺北市政府 員工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」及「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告欄作業注意事項」辦理。( 紙本文稿使用之專用章如附件七) (八)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腦化作業,如無法正常作業時,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法 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圖三)。
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1-03-2001
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130191300號函修正全文107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