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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
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;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
  • 參 分層負責
  • 十、各機關公文處理,應厲行分層負責,並依核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。
  • 十一、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之各級單位,首長得就本機關職權及單位 職掌,將部分公務授權各層主管決定處理,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 之責任。 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,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適當之 處理決定,不得推諉請示或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定。其因故意或過 失為違法或不當之決定者,該主管應依法負其責任。
  • 十二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,以劃分三層為原則,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 層。機關首長為第一層,各級單位為第二層及其以下之各層。
  • 十三、各機關置有副首長者,副首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,副首長在 二人以上者,得劃分其襄助公務之範圍。 (一) 下列各機關之業務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,應由其主管機關統一訂 定之,經核定後,各機關均可適用: 1.區政、戶政:民政局。 2.主計:主計處。 3.人事:人事處。 4.文書、總務:秘書處。 5.採購:工務局。 6.政風:政風處。 其他機關共同業務項目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,得由一級機關統一 訂定。 (二) 各機關首長、副首長、主任秘書間之權責劃分由各機關自行定之 。
  • 十四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,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,規定授 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,凡屬依據法規應為一定處理及 技術性事務性之事項,應儘量授權處理。 (一) 下列性質之公務,由機關首長決定: 1.關於方針、計畫、目標及有關政策事項。 2.關於法規訂定、修正、廢止及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。 3.關於年度概算之籌劃及編製事項。 4.關於年度進行中申請動支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事項 。 5.關於年度終了時權責發生數之申請保留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。 6.關於組織、編制、員額、職務歸系及全盤人力調配運用事項。 7.關於人事任免、遷調、考績、獎懲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。 8.關於對於民意機關報告及答復事項。 9.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、請示及報告事項。 10.關於對所屬機關重要措施及中心工作之指示及督促事項。 11.其他重要事項。 (二) 下列事項之公文,應審酌其重要程度,分別授權第二層及其以下 各層主管負責決定處理: 1.依據法規、解釋、案例應為一定之處理者。 2.依據上級機關指示或既定原則為個案之處理者。 3.法規明定裁量範圍或條件,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或裁量處理者。 4.與其他機關團體協調意見之初步徵商或答復者。 5.例行承轉案件之公文轉行者。 6.對主管法規一般疑義之核釋及對主管業務之指導查詢者。 7.依據檔案證明事實者。 8.一般資料之蒐集供給,或以普通書刊表冊等附件為內容者。 9.非屬本機關主管事項,或程序不合手續不全之來文,應退還或 通知補正者。 10.其他授權決定處理者。 (三) 下列事項,得授權第四層負責處理: 1.依據法令辦理之各項事務性工作。 2.各種證明文件 (屬事實證明,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考慮) 之核 (填) 發。 3.手續之補正及有關案件之查催。 4.有關各種報表之填 (列) 報。
  • 十五、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,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 判發。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,如有不 符,應由判發、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。
  • 十六、公文承辦人製作公文,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、地名、物名、日期、 數字、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,發生錯誤遺漏者,由承辦人負其責 任。
  • 十七、本府第二層基於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,對外行文時,由該層主管署 名、蓋職章;其必須以機關名義由首長署名行文時,應以章戳註明 決行者之職稱姓名。 第三、四層代為決行之公文,加蓋 (繕打) 「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權業務主管決行」章戳或字樣。如附式: (一) 用於公文紙 1.第二層 x x 局局長○○○決行 (寬 0.8 公分、長 8 公分) 2.第三、四層
 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
    (寬 0.8 公分、長 8.5 公分) (二) 用於公文稿或處理案件
    代為決行
    (寬 0.7 公分、長 2.7 公分)
  • 十八、先簽後稿案件,如簽已奉市長核定,發府文稿可由第二層 (局、處 長) ,加蓋「案奉核定蓋決行章」 (如附式) ,逕以市長名義行文 ,同時稿與文不再蓋「代為決行」及「第二層決行」章,各機關得 比照此規定辦理。 附式:蓋於發文稿決行處
    案奉 核定免蓋決行章
    (寬 0.7 公分、長 3.5 公分)
  • 十九、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,認屬性質重要或有了解內容之必要者,應按 月列表陳報備查,或指定範圍,於發文時以抄本送上層查閱。
  • 二十、各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,應切實監督。如發 現不當情事,應隨時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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