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、公文製作
- 八、本府公文分為「令」、「呈」、「函」、「公告」、「其他公文」五種類別。(格式如 附件一) (一)令:發布市單行法規、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發表人事任免、遷調 、獎懲時使用。 (二)呈: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。 (三)函:各機關處理公務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: 1.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、交辦、批復時。 2.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。 3.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。 4.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。 (四)公告: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,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。 (五)其他公文: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。 1.書函: (1)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。 (2)答復簡單案情,寄送普通文件、書刊,或為一般聯繫、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 可使用,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,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。 2.開會通知單:召集會議時使用。(格式如附件二) 3.公務電話紀錄:凡公務上聯繫、洽詢、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, 經通話後,發(受)話人如認有必要,可將通話紀錄製作二份,以一份送達受 (發)話人,雙方附卷,以供查考。(格式如附件三) 4.手令或手諭: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。 5.簽: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,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、請示、 請求、建議時使用。 6.報告: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、研究報告、評估報告等;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 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。 7.箋函或便箋: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。 8.聘書:聘用人員時使用。經簽准後,逕予發聘或用「函」檢附。 9.證明書:對人、事、物之證明時使用。 10.證書或執照: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。 11.契約書: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。 12.提案: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。 13.紀錄:記錄會議經過、決議或結論時使用。 14.節略: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,亦稱綱要。起首用「敬陳者」,末署「職 稱、姓名」。 15.說帖: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,請相關機關或單位予以支持時使用。 16.定型化表單。 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,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;另公務上不須正 式行文之會商、聯繫、洽詢、通知、傳閱、表報、資料蒐集等,得以發送電子郵件方式 處理。
- 九、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: (一)公文製作,其基本要求為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規定: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,並加 具標點符號,其內容如下: 1.正確: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,應避免錯誤和遺漏,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、 歪曲。切忌主觀、偏見。 2.清晰:文義清楚、肯定。 3.簡明:用語簡練,詞句曉暢,分段確實,主題鮮明。 4.迅速:自蒐集資料,整理分析,至提出結論,應在一定期間內完成。 5.整潔:簽稿均應保持整潔,字體力求端正。 6.一致: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,文字用語、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,同一案情 之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。 7.完整:對於每一案件,應作廣泛深入之研究,從各種角度、立場考慮問題,對 相關單位應確切協調聯繫,取得共識,力求幕僚作業周延完整。 8.周詳:所提意見或辦法,應力求周詳具體,適切可行,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,以供上級採擇。 (二)製作公文,分項標號及內文應遵守以下全形、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: 1.分項標號: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、二、三、……,(一)、(二)、( 三)……, 1、2、3、……,(1)、(2)、(3);但其中 "()"以 半型為之。 2.內文: (1)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。 (2)阿拉伯數字、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。
- 十、各類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: (一)令: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1.發布市單行法規、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: (1)令文可不分段,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。例如:訂定「○○○施行細則」。 (2)多種法規命令同時發布時,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。 (3)發布應登載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,並得於本府員工電子公布欄或電 子公告欄發布;必要時,並得以公文分行各機關。 2.人事命令: (1)人事:任免、遷調、獎懲。 (2)由人事處訂定格式,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。 (二)函: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1.函的結構,採用「主旨」、「說明」、「辦法」三段式,案情簡單者,得用「 主旨」一段完成,不必硬性分割為二段、三段;「說明」、「辦法」兩段段名 ,均可因事、因案加以活用。 2.分段要領如下: (1)「主旨」: 甲、為全文精要,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,應力求具體扼要。 乙、「主旨」不分項,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。 (2)「說明」: 甲、當案情必須就事實、來源或理由,作較詳細之敘述,無法於「主旨」內 詳述時,用本段說明。本段段名,可因公文內容改用「經過」、「原因 」等 名稱。 乙、如無項次,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;如分項條列,應另列縮格書寫 。 (3)「辦法」: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「主旨」內簡述時,用本段列舉。本段段名 ,可因公文內容改用「建議」、「請求」、「擬辦」、「核示事項」等名稱 。 (4)「說明」、「辦法」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、或含有表格型態時,應編列 為附件。 3.行政規則以函檢發,多種規則同時檢發,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;其方式以公文 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。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,依法規命令之 發布程序辦理。 (三)公告: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1.公告之結構分為「主旨」、「依據」、「公告事項」(或說明)三段,段名之 上不冠數字,分段數應加以活用,可用「主旨」一段完成者,不需再以二段、 三段分述。 2.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,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,免用三段式。 3.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、電子公告欄,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 布。如需他機關處理者,應另行文檢送。 4.分段要領如下: (1)「主旨」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,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右側書寫。 (2)「依據」應將公告事項之原由敘明,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, 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、字號。有二項以上「依據」者,每項應冠數字,分項 條列,另列縮格書寫。 (3)「公告事項」 (或說明) 應將公告內容,分項條列,冠以數字,另列縮 格書寫。使層次分明,清晰醒目。公告內容僅就「主旨」補充說明事實經過 或理由者,改用「說明」為段名。公告如另有附件、附表等文件時,僅註明 參閱某某文件,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。 (四)其他公文 1.書函: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「函」之規定辦理。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2.定型化表單之格式,由各機關自行訂定,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。
- 十一、簽、稿之性質、撰擬方式及製作要領說明如下: (一)簽稿之性質: 1.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,以供上級瞭解案情、並作抉擇之依據,文末均應敘 明核決者職稱(如敬陳○長),使用便箋者,亦適用。 2.「稿」為公文之草本,依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。 (二)簽、稿擬辦方式: 1.先簽後稿: (1)訂定、修正、廢止法令案件。 (2)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。 (3)牽涉較廣,會商未獲結論案件。 (4)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。 (5)重要人事案件。 (6)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。 2.簽稿併陳: (1)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。 (2)依法准駁,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。 (3)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。 3.以稿代簽:為一般案情簡單,或例行承轉之案件。 (三)簽之撰擬: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1.簽的款式 (1)先簽後稿:簽應按「主旨」、「說明」、「擬辦」三段式辦理。 (2)簽稿併陳:如案情簡單,可不分段,或使用便箋(格式如附件四),以條 列式簽擬。 (3)一般存參之文件,得於原件文末下方或原件背面空白處、亦得使用便箋簽 擬。 2.撰擬要領 : (1)「主旨」:扼要敘述,概括「簽」之整個目的與擬辦,不分項,一段完成 。 (2)「說明」:對案情之來源、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,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 等,作簡要之敘述,並視需要分項條列。 (3)「擬辦」:為「簽」之重點所在,應針對案情,提出具體處理意見,或解 決問題之方案;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。 (4)「簽」之各段應截然劃分,「說明」一段不提擬辦意見,「擬辦」一段不 重複「說明」。 (四)稿之撰擬: 1.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。 2.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,如「令」、「呈」、「函」、「書函」、 「公告」等。 3.一案須辦數文時,依下列原則辦稿: (1)須同時發本機關文及上級機關文者,應分稿並分別掛文號擬辦。 (2)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,內容大同小異者,同稿併敘,將不同文字列出, 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;內容小同大異者,應分稿撰擬,如以電子方 式處理者,可用數稿。 4.「函」之正文,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 (1)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,應在「主旨」內敘明。 (2)承轉公文,應摘述來文要點,無法摘敘時,可照規定列為附件。 (3)概括之期望語「請核示」、「請查照」、「請照辦」等,列入「主旨」, 不必在「辦法」段內重複;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,應列入「辦法」 段內。 (4)「說明」、「辦法」須分項條列清楚,每項表達一意。 (5)文末之首長簽署,敘稿時,無須列註,以求簡化。 (6)須以副本分行者,應在「副本」項下列舉;如要求有所作為時,則應在「 說明」段內列明。 (7)如有附件,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;正、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,應 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或另於副本機關名稱後括弧註記。
- 十二、公文用語(得參考公文製作參考手冊)規定如下: (一)期望及目的用語,得視需要酌用「請」、「希」、「查照」、「鑒核」或「核 示」、「備查」、「照辦」、「辦理見復」、「轉行照辦」等。 (二)准駁性、建議性、採擇性、判斷性之公文用語,必須明確肯定。 (三)直接稱謂用語: 1.有隸屬關係之機關:上級對下級稱「貴」;下級對上級稱「鈞」;自稱「本 」。 2.無隸屬關係之機關:對上級稱「大」;平行稱「貴」;自稱「本」。 3.對機關首長間:上級對下級稱「貴」,自稱「本」;下級對上級稱「鈞長」 ;自稱「本」。 4.機關(或首長)對屬員稱「臺端」。 5.機關對人民稱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或通稱「君」、「臺端」;對團體稱「貴 」,自稱「本」。 6.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,如於文內同時提及,可通稱為「貴機關」或「貴單位 」。 (四)間接稱謂用語: 1.對機關、團體稱「全銜」或「簡銜」,如一再提及,必要時得稱「該」;對 職員稱「職稱」。 2.對個人一律稱「先生」「女士」或「君」。
- 十三、各機關公文用紙之質料、尺度及格式規定: (一)質料:七十磅以上米色(白色)模造紙或再生紙。 (二)尺度: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用紙尺度A4。 (三)格式:依附件所列。 其他各種表簿、格式、附件,得由各主管機關統一規定,依A4尺度印製使用為原則, 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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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130191300號函修正全文107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