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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
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(111)府授秘文字第1113006115號函修正第6、7、11、87、89、91點條文及附件十一、附件十二、附件十七;並自函頒日生效
  • 肆、收文處理
  • 十四、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級收發人員: (一)機關收文、發文人員。 (二)單位收發人員。 (三)簽稿收發人員(各級長官室)。 各級收發人員應接受研考單位(人員)之考核與查詢;必要時,得 予以輔導或訓練。
  • 十五、簽收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收文人員收到紙本公文,除普通郵遞信件外,應先就送件人 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,並於原簿(單)註明收 到時間,蓋收件章後,退還送件人;如無送文簿(清單), 應掣給收據(格式如附件五)。 (二)收文人員應檢視電子交換來文及附件,如發現有誤送、疏漏 或亂碼時,應即退文或通知發文機關另為處理。
  • 十六、拆驗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應防封套內所裝公文緊靠封口,注意剪拆。 (二)一封內有來文二件以上者,應逐一登錄其件數及文號。 (三)依來文逐件清點附件名稱及數量,並登錄於送文簿(清單) 或公文系統,其手續如下: 1.附件與公文以不分離為原則,由收文人員整理裝訂於文後 ,隨文附送。附件較多或不便裝訂者,應裝袋附於文後, 並書明○○號附件字樣。 2.附件如屬現金、有價證券、貴重或大宗物品,應先送承辦 單位點收保管,並於來文附件欄或送文簿(清單)附件欄 適當位置處簽收證明。 3.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,應俟附件到齊後再行分文;公文如 為急要件、最速件或速件,得先送承辦單位簽辦。其附件 不齊全或漏未檢附或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,應速洽詢,並 得將公文退還原發文機關。 (四)經拆封檢查,如發現封面所列號碼與封內公文號碼不符,或 有號無文、有文漏號,或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、郵戳日期有 疑問時,應即向發文機關查詢。如日期相隔時日較長時,應 於文面註明收到日期。 (五)來文如屬訴願案、訴訟案、申請案件、人民陳情案或其他具 有時效性之文件,其封套應訂附於文後,以備查考;郵寄公 文之封套所貼郵票,不得剪除。 (六)來文如有誤投,應退還發文機關。其有時間性者,得代為轉 送,並通知發文機關,同時在收文表單(送文簿)中註明。 (七)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,經拆封後如發現其內容有保密之必要 ,應以機密文書處理。
  • 十七、分文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、重要性,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 掌,認定承辦單位,直接在線上分文。如為紙本公文,應於 首頁左上角加蓋承辦單位戳,依序迅速確實分辦。 (二)來文未區分速別,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,應加蓋(註)提 醒文字或逕通知承辦單位(人員)注意辦理。 (三)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,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 項業務之權責單位為主辦單位,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 辦。 (四)來文屬急要件或案情重大者,應先提陳核閱,再照批示依收 文手續辦理分送承辦單位;如認有及時分送必要者,應同時 影印分送。 (五)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交下之紙本公文,分文時應於公文上加 註「○○○交下」。
  • 十八、對於本府分辦之文件,如認為非屬本機關主管業務範圍者,應先與 擬改分之機關協商,並依下列方式辦理: (一)協商成立者:原承辦機關簽註協商結果,送由主任秘書以上 人員核章後,退回本府收文人員改分。 (二)協商不成者:原承辦機關及擬改分機關各自簽註意見,送由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章後,退回本府收文人員陳請秘書長裁 定。
  • 十九、編號、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來文經分文後,應編取收文號,並於公文系統詳實登錄公文 基本資料。紙本來文首頁右下方,應標示收文日期及收文號 (格式如附件六)。機密文書主旨應註明「密不錄由」或以 代碼、代名登錄。 (二)收到傳真公文或電子交換公文時,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 法及「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」之規定程序辦理 收文登錄。傳真之公文非普通紙印出者,應先經影印後,再 作收文處理(傳真收文章如附件七)。 (三)收文號按年編號,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異動時,其編號仍 應持續,不另更換。 (四)經編列文號之公文,應以送文簿(清單),送單位收發人員 簽收或逕於公文系統線上簽收;並應每日匯存收文紀錄電子 檔。 (五)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,經原發文機關補發 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,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。 (六)未經編號之文件,應送收文人員補辦編號登錄作業,再行處 理。 (七)下列文件,得不予編號,於登錄送文簿(清單)後,送承辦 單位簽收: 1.各種定期及例行表報。 2.非正式行文之通報及知會文件。 3.機關首長私人往來之文電。 4.邀請參加紀念性集會之文件。 5.贈送書刊及資料之文件。 (八)受理檢舉文件,除必須將原件分案有關機關辦理者外,不得 將檢舉人之姓名,住址轉行。 (九)每日下班前送達機關之公文,應於當日登錄編號;下班二小 時前送達者,除因配合公文定時集中交換外,應於當日分文 並送達承辦單位。
  • 二十、傳遞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紙本公文之遞送,除急要件應隨到隨送外,普通件以每日上 、下午至少各一次分批遞送承辦單位為原則。但因業務需要 或所屬單位較多之機關,得設公文交換中心,定時集中交換 。 (二)電子公文分文後,應以線上方式即時傳送承辦單位(人員) 。 (三)機關內部傳遞機密文書、急要件或附有大量現金、有價證券 及貴重物品之公文,應由指定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遞送。 (四)封套上標明機密或指定收件人為長官之親啟函件,以送文簿 (清單)登記後,隨收隨送長官親收或其指定人員點收處理 。
  • 二十一、單位收發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收到文書單位送來之文件,經點收並登錄後,應迅依業務 職掌分送承辦人員簽收;如為重要文件或分文發生困難時 ,應先請示主管再送承辦人員。 (二)未經文書單位收文之文件,應登簿送由文書單位補辦收文 登錄手續。 (三)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,如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,應敘明 退文理由,經單位主管裁定後,退回收文人員改分,或逕 行移送其他單位辦理,並通知分文人員;受改分單位如有 意見,應簽明理由陳請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裁定,不得再行 移還。 (四)收到改分承辦人員之公文,應作承辦人員異動登錄,並送 改分之承辦人員簽收。 (五)創簽稿文件應於陳核前,按一般程序登錄公文基本資料與 文號,並以承辦人員擬簽稿時間登錄於公文系統擬辦日期 欄;文稿首頁右下方應標示收文號。 (六)陳核(判)文件應先登錄陳核流程,再將文件送陳長官或 送交簽稿收發人員簽收。 (七)經核定存查文件,除有陳會流程需處理外,應於二日內做 辦畢登錄,五日內將公文送檔管人員點收歸檔。 (八)經判行之文稿,應於一日內做發文登錄,並將公文送校發 人員簽收。
  • 二十二、簽稿收發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收到各單位所送之紙本文稿或提陳文件,應清點無誤後簽 收登錄。 (二)文稿或提陳文件登錄後,應立即分送核(閱)稿人員審閱 ,再陳核(判)。 (三)紙本文稿或提陳文件經核(判)後,應登錄批示結果,並 由取回公文者於送文簿(清單)簽收。 (四)文件、手續不完備須退件時,應由取回公文者於送文簿( 清單)簽收。 (五)各級簽稿收發人員間陳(核)判文件之收送,應清點無誤 後簽收登錄。 (六)長官交辦文件,應登記於送文簿(清單)後,送收文人員 編號分文。
  • 二十三、收送會辦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送會機關(單位): 1.應登錄送會流程,並將文件送受會機關(單位)簽收。 2.收到會畢或退會之文件,應予核對後送原承辦人員處理 或繼續陳核。 (二)受會機關(單位): 1.收到受會文件,應即簽收,迅依業務職掌分送承辦單位 或人員簽收。 2.會畢時應將文件送回送會機關(單位)簽收;有順會機 關(單位)時,應將受會文件送交下一順位之受會機關 (單位)簽收。
  • 二十四、使用公文夾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文書處理過程中,應視文件之速別、性質、密等使用相稱 之公文夾(格式如附件八),以一文一夾為限。 (二)公文夾應使用較厚且較堅韌之紙張印製。 (三)公文夾顏色做為機關內部處理速度之識別,區分如下: 1.最速件用紅色。 2.速件用藍色。 3.普通件用白色。 4.機密文書用黃色。 5.答復議員質詢案(隨到隨閱)用綠色。 (四)公文夾之尺寸及封面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: 1.尺寸:公文夾由外向內折邊,摺疊後長*寬為五十*三 十五公分為原則。 2.封面格式:公文夾上方標明「(機關全銜)公文夾」, 下方標示「單位名稱」,右上角空白處標示「速別」; 另得視業務需要,於左上角預留透明可插式空間,供加 註提醒事項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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