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伍 收文處理
- 三十一、文書收發之一般規定如下: (一) 各機關文書收發人員 (以下簡稱登記員) ,應以編制內職員充 任之。 (二) 各機關文書收發之區分: 1.總收發。 2.單位收發。 3.基層收發 (登記桌) 。 4.簽稿收發。 前項文書收發,以本府為主體者,秘書處為總收發,各局處會 為單位收發,各科室為基層收發;以局處會或各區公所為主體 者,以各該機關為總收發,其所屬之科室 (組) 為基層收發; 各機關綜合文稿之單位,辦理簽稿承轉登記者,為簽稿收發。 (三) 各級登記員應接受研考單位 (人員) 之考核與查詢。必要時, 得予以輔導或訓練;異動時,應先會知。並應將其業務有關事 項詳細交代接辦人員。 (四) 各級登記員應每日將收發文件數統計,彙製月報表,按月陳主 管核閱。 (五) 各機關為辦理文書收發、查詢,設立登記桌規定如下: 1.機關組織較小者,設立一個登記桌。但平均每月辦理收文不 滿五十件者,得指定人員兼辦之。 2.每一基層單位,以設立一個登記桌為原則。 3.每一登記桌,每月辦理收文以五百件為原則。在八百件以上 者,得視實際情形增設之。 4.同一基層單位,設有二個以上之登記桌者,應冠以數序區分 之。
- 三十二、文書作業電腦化機關辦理收發,承辦人簽收清單及各類送件清單 其保管年限為一年。
- 三十三、簽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 外 (總) 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,除普通郵遞信件外,應先 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,逐一查對點收,並就原簿 (單 ) 註明收到時間,蓋戳退還;如無送文簿 (單) ,應掣給收據 (格式如附件五) 。未設總收發之機關,應指定專人辦理。 (二) 外 (總) 收發人員收到公文,應予收文登錄 (格式如附件五之 一) ,除速件須隨收隨送外,普通文件每二小時彙送一次。封 套上標明機密或指定收件人為長官之親啟函件,分別用送文簿 登記,隨收隨送長官親收或指定之人員點收處理。
- 三十四、總收發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或電子交換公文,應依附錄一、二之一 、三之規定辦理收文登錄,並於公文首頁右下方加蓋 (印) 收文 章戳 (其規格如附件七) ,傳真之公文非普通紙印出者,應經影 印後,依規定處理。
- 三十五、拆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 應防封套內所裝公文緊靠封口,注意剪拆。 (二) 一封內如有來文二件以上者,應逐一登錄其件數及文號。 (三) 查對附件,應對照來文逐件清點,登錄其手續如下: 1.附件應加整理,附於原文之後。 2.附件如屬現金、有價證券、貴重或大宗物品,應先送承辦單 位點收保管,並於文內附件右方簽章證明或就原分文簽收清 單附件欄內簽章證明。 3.附件與公文以不分離為原則,由登記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 ;附件較多不便裝訂者,應裝袋附於文後,並書明○○號附 件字樣。 4.附件未到或附件先到,應俟附件到齊後再行分文;公文如為 速件,得先送承辦單位簽辦。其附件不齊全或漏檢或逾正常 時間未寄到時,應速洽詢,並得退還原發文機關。 (四) 經拆封檢查,如發現封面所列號碼與封內公文號碼不符,或有 文無號,或原發文日期與發郵日期有疑問時,應於文面上方分 別註明收到日期,並向原發文機關查詢。 (五) 來文如屬訴願案、訴訟案、人民陳情案或其他具有時效性之文 件,其封套應訂附於文後,以備查考;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 票,不得剪除。 (六) 來文如有誤投,應投還原發文機關。其有時間性者,得代為轉 送,並通知原發文機關,同時在收文表中註明。 (七) 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,經拆封後如發現其內容有保密之必要, 應作機密文件處理。
- 三十六、分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 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、重要性、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 ,認定其承辦單位,分別在原文左上角加蓋承辦單位戳,依序 迅確分辦;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,應加蓋 戳記,以提高承辦人員之注意。 (二) 如係電報或外文文件,應指定人員譯出主旨後,再按程序分辦 。 (三) 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,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 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,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。 (四) 來文屬急要件或案情重大者,應先提陳核閱,然後再照批示依 收文手續辦理分送承辦單位,如認有及時分送必要者,應同時 影印分送。 (五)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交下之公文,分文時應於公文上加註「○ ○○交下」。 (六) 凡經本府分辦之文件,機關收文人員認為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 務範圍者,應簽註意見送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章後,於工作 時間四小時內退回本府總收發改分,逾限由各機關逕行移送該 業務職掌機關,並副知本府總收發,受移機關如有意見,應即 先行與移文機關溝通協調,如無法解決,再陳明理由簽請上一 級長官裁定,非經核可不得再行移還。 (七) 分文發生困難時,應簽陳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示辦理。
- 三十七、來文經分文後,應將公文基本資料詳實登錄,並依序編列收文字 號,於來文首頁右下方加蓋收文日期編號 (格式如附件八) 或黏 貼文號條碼。機密文件得註明「密不碼、代名登錄。
- 三十八、總收文號按年順序編號,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異動時,其編號 仍應持續,不另更換。
- 三十九、經編列字號之收文,應製分文簽收清單 (格式如附件九) ,送單 位收發或基層收發 (登記桌) 在清單上簽章,並視需要印製收文 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六) 。
- 四十、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,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 補辦收文手續時,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。
- 四十一、未經編號之收文,應送總收發補辦編號登記,再行處理。
- 四十二、下列文件,不予編號,應另登錄送文簿,送承辦單位辦理: (一) 各種定期及例行表報。 (二) 通報及知會之文件。 (三) 機關首長私人往來之文電。 (四) 邀請參加紀念性集會之文件。 (五) 贈送書刊及資料之文件。
- 四十三、分文後之公文遞送,除急要件應隨到隨送外,普通件以每日上、 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。但因業務需要或所屬單位較多之機關,得 設公文交換中心,定時集中交換。
- 四十四、機關內部文件如屬機密件、急要件或附有大量現金、有價證券及 貴重物品之公文,應由指定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遞送。
- 四十五、各機關內部單位,應視業務需要,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,並應 與文書主管單位及公文稽催單位保持密切聯繫,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: (一) 單位收發人員,收到文書主管單位送來之文件,經點收並登錄 後,如認為重要或分文發生困難時,應先請示主管再送承辦人 。 (二) 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,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之業務,經主管核 閱後,得退回總收發改分,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辦理,並通知 分文人員;受改分單位如有意見,應簽明理由陳請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裁定,不得再行移還。 (三) 未經文書單位收文之文件,處理時,應登簿送由文書主管單位 補辦收文登記手續。 (四) 經掛號陳核之文書,應送登記員銷號後歸檔。
- 四十六、會辦之文件,受會機關應視同速件,並依收發文程序處理,機關 內單位間之受會案件,不予編號,其件數不列入收文統計。
- 四十七、登記員收到由單位收發送交之公文,經點驗清楚後,應在簽收清 單上蓋收文章戳,填寫收到月日時分退還,另於電腦簽收後列印 單位公文分文簽收清單,隨文請承辦人蓋章簽收。
- 四十八、登記員點收文件時,遇有必須退回單位收發改分之文件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: (一) 應於電腦登錄退文,由承辦人員或登記員在退文送件簽收清單 承辦機關欄內,填註「理由」退單位收發改分,並於右邊註明 退文月日時分,陳由單位主管蓋章同意。 (二) 並將退文送件簽收清單 (格式如附件十) 隨文退回單位收發改 分,如已編基層收文號者,應予註銷文號。
- 四十九、登記員收到改分承辦人之公文,應於電腦作承辦人員異動登錄, 再將原承辦人簽收清單隨文送改分之承辦人員簽收。
- 五十、各機關移文時,登記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公文收文號: (一) 府收文:移出機關另以本機關文號,將該府文當附件函送,同時 副知本府秘書處。移入機關則視該府文為新收案件,重新掛本機 關文號收文,原府號則不再使用,若須發府文,則重新提取府號 。 (二) 本機關收文:移出機關以該文之收文號發文 (收發文同號) ,將 原收文號結案。移入機關則視該文為新收案件,重新掛號收文。
- 五十一、登記員對創簽稿文件,應視同來文,按一般程序登錄公文基本資 料與文號,以承辦人最後簽定時間登錄於擬辦時間欄。
- 五十二、以文管制之案件,得以分段作業方式辦理。
- 五十三、以「案」管制之案件,該案之起始收文號於結案時,始能銷號。 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,另以原文號之附號方式處理。
- 五十四、以「案」管制之案件,發文之附號稿退原承辦單位 (人) ,而於 主案結案時一併歸檔。辦理過程中之後續收文,均可簽准後存查 銷號,並以一般公文管制及統計。
- 五十五、一般公文中之彙辦、併辦案件,以首件公文文號管制及統計,其 餘後續之收文,依一般公文管制及統計。
- 五十六、登記員對存查案件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經核定存查文件,應於 登錄後,印製存查歸檔送件清單 (格式如附件十一) 二份,隨文 逕送檔案室點收,以一份蓋章退還登記員保存。
- 五十七、登記員對會辦文件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 (一) 送會單位: 1.應於電腦作送會資料登錄,並列印送會簽收清單 (格式如附 件十二) 隨文送會。 2.原登記桌收到會畢之文件,應核對清單,並於電腦作受退會 收件登錄。 (二) 受會單位: 1.應就清單核對後簽收退回,並於電腦作受會登錄後,比照收 文程序分文,由承辦人簽收。 2.退會時應於電腦作退會登錄,列印退會簽收清單, (格式如 附件十二) 隨文退回。
- 五十八、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申請展期時,應於電腦作展期登錄。
- 五十九、登記員對已屆預定結案日期仍未辦畢亦未申請展期之文件,應即 查詢承辦人員後,依規定辦理展期,如承辦人員仍不申請展期時 ,應即報告單位主管處理。
- 六十、登記員每日應列印: (一) 預定結案日期前一日查詢單,送請單位主管參處。 (二) 已屆查詢日之逾期公文展期申請單送承辦人申請展期 (展期申請 單需註明延展日期、理由,承辦人員蓋章及單位主管核准蓋章, 並簽註月日時分) 。
- 六十一、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陳核文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 有來文 (收文號) 者:登錄公文陳核送件處理,並列印陳核送 件簽收清單 (格式如附件十三) 二份,送簽稿收發人員簽章一 份退回備查。 (二) 無來文 (創稿或創簽) 者:就創稿 (簽) 之層級定位 (府或局 、處) ,先予創號登錄,並將所創文號加蓋於稿面上,再比照 前款陳核程序辦理。
- 六十二、陳核 (判) 文件應視其速別、性質、密等分別使用公文夾 (格式 如附件十四) ,以一文一夾為限。
- 六十三、使用公文夾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 文書處理之過程中,均應使用公文夾,並以公文夾顏色做為機 關內部處理速度之識別。 (二) 公文夾用較厚且較堅韌之紙印製,密件公文應用特製之密件袋 。 (三) 公文夾之正面標明承辦人員之單位。 (四) 公文夾區分如下: 1.最速件用紅色。 2.速件用藍色。 3.普通件用白色。 4.機密件用黃色或特製之密件袋。 5.答覆議員質詢案 (隨到隨閱) 用綠色。 (五) 公文夾之應用,必須與夾內文書之性質相稱。 (六) 各機關公文夾之尺寸及封面格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1.尺寸:公文夾未摺疊前之尺寸長*寬為 60 * 45 公分,四 邊留 5 公分由外向內折邊,摺疊後長*寬為 50 * 35 公 分。 2.封面格式:公文夾正中間下方標明「 (機關全銜) 公文夾」 ,中間下方標示「承辦單位」,左上角空白處標示「重大工 程案件」「工作計畫案件」「政策方針案件」「首長交辦案 件」「人事任免案件」「爭議性案件」「法令規章案件」「 陳情訴願案件」等訊息。由承辦人依公文性質分別勾選,速 別須與公文夾顏色規定相符。
- 六十四、文件判行後,登記員送繕時應於電腦作送繕登錄並將清單隨文送 繕打人員簽收蓋章後退回。
- 六十五、簽稿收發人員對各單位所送之簽稿及提陳文件,應依原送公文登 記簿或陳核送件簽收清單所載逐件點清,簽章後交還。
- 六十六、簽稿收發人員應依各單位送來之陳核送件簽收清單及簽稿文件, 於電腦作簽收登錄,每日應列印簽稿收文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十 五) 文件手續不完備須退件時,應作退件登錄,列印回稿退文簽 收清單 (格式如附件十六) 並隨文退回。
- 六十七、簽稿或提陳文件簽收後分送核 (閱) 稿人員審閱,再陳核 (判) 。
- 六十八、簽稿收發人員為陳判時,應列印陳核送件簽收清單二份隨文陳判 ,一份經簽稿收發人員簽章後退回。
- 六十九、簽稿收發人員於簽稿或提陳文件經核 (判) 後,應將批示結果登 錄並列印回稿退文簽收清單由取回公文者簽章;如在三日以上未 經核 (判) 者,應即查詢。
- 七十、交辦文件,應用送文簿登記,送總收發編號分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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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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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
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;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