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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130191300號函修正全文107點
  • 陸、發文處理
  • 四十一、稿轉公文時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對判發之文稿,如發現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,應先請承辦人員確認修正後再 行轉製。 (二)各機關之行文,應一律使用統一之公文格式(如附件一),如屬例行公文, 則儘量利用定型之格式。 (三)文件內之金額、數字、人名、地名、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轉製錯誤而 任意添註、塗改及挖補。 (四)轉製之文件應將發文日期、字號填入。文件內容儘可能避免獨字成列,獨列 成頁。
  • 四十二、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待發之公文應由校對人員或承辦人員負責校對,校對時應注意公文之格式、 內容、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。 (二)機密及重要文件,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。 (三)校對人員發現待發之公文有嚴重錯誤時,應退回重新處理。紙本公文之改正 ,應於改正處加蓋校對章。 (四)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,如有漏填文號,或機密文書 未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;文內之有關數字、人 名、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。 (五)公文校對完畢,應先檢查受文者及附件是否相符齊全,若紙本文件在二張以 上,須於騎縫處加蓋(印)騎縫章,再於原稿加蓋校對人員章後,將文稿送 監印人員蓋印。 (六)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承辦人員應先校對,嗣複校後再送發。
  • 四十三、編號、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發文文號,採收發文同號方式,以簡化收發文處理手續。 各機關應定期匯存每日發文登記之電子紀錄檔(格式如附件二十五之一)。 (二)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,此項代字於機關新設或組織修編時,應將 機關代碼、發文代字清單、組織規程、分層負責明細表等送交文書或相關單 位辦理異動。 (三)發文登錄人員清點發文文稿時,如發現有漏填發文日期者,應予補填。二件 以上之彙辦文稿,以其中第一件收文之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。 (四)機密文書發文時,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檢查發文日期字號是否填入、附 件是否齊全後,再行封發,並逐件登錄於電腦管理系統或總發文登記表,其 案由欄內應註明「密不錄由」,或以代碼、代名登錄。 (五)回復免備文案件除免擬繕文稿外,其處理程序與一般公文相同。於發文時, 應分別於存卷之原本及發出之(紙本)正本上加蓋受文者及發文日期字號章 戳,並列入發文件數統計。 (六)承辦人員逕以電子郵件或上網填報方式回復之免備文,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之 專責人員自行校對後,原稿仍送發文單位,以發文結案。 (七)公文以電子交換者,應依「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」、「臺北市 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」及其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。 (八)公文以電子交換者,其發送或登載日期應配合公文上之發文日期立即處理, 避免發文日期與發送或登載日期產生落差。
  • 四十四、各機關代擬代判府、局(處)稿之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, 於完成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後,應將函稿及非電子交換公文送請發文單位校發、用印 並於原稿簽章;以線上簽核處理者,校發人員應採電子憑證進行簽章。
  • 四十五、封發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完成發文登錄之紙本公文,應由總發文人員依原稿,詳加查檢核對,如有漏 蓋印信、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。核對完畢後人工交換 時,交換清單(如附件二十一)應隨文如數封發,並俟受文機關簽收蓋章退 回後,留存備查。 (二)待發之公文,如係機密文書、最速件、開會通知單或有時間性者,總發文人 員應特別於封套(格式如附件二十二之一)上標註,以提醒受文機關注意。 機密文書應另加外封套,以重保密。 (三)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,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,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,並 在公文封套(格式如附件二十二)上註明文號、件數。 (四)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;如為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 ,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書明名稱、數量,並在封口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隨 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。 (五)凡體積較大、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,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記附件另寄, 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同時付郵。
  • 四十六、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機關致人民之公文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。 (二)公文之送達或付郵由總發文人員統一辦理。 (三)送達公文及附件,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,應直接送達受文之機關。 (四)人工交換之公文,應填具交換清單按每日規定時間、地點集中交換。 (五)郵遞公文應分上下午二次送郵,最速件應隨時送郵;並印製郵資統計表(格 式如附件二十三、二十四),以為郵資報銷之依據。 (六)郵寄人事命令、證件、有價證券、訴願文件、機密文書及對受文者權利義務 有重大影響之文件時,應以掛號郵件寄發。 (七)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,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,由單位收發人員登錄送 文簿遞送。但受文單位不在同一處所者,得交由外收發人員遞送。 (八)總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錄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,以便文件之投送。 (九)發文人員應定時查驗發文清單登錄之文件送達情形。 (十)公文封發後,如業務需要由承辦人員自送時,應由該承辦人員簽章,並自行 送達受文者。
  • 四十七、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各機關公文發出後,發文人員應將原簽、稿及附件整理,逕送本機關檔案室 檔管人員點收,集中歸檔(發文歸檔清單格式如附件二十五)。府發文部分 ,一律退稿原承辦機關(檔案管理單位)。各機關對退還之原簽稿,嚴禁交 由承辦人員自行保管。 前項之退簽稿,如係以首件來文之收文號之附號發文者,應退回承辦人員續 辦。 (二)公文以線上簽核產生之電子檔,點收時,檔案管理人員應確認檔案內容並加 附機關憑證製成之電子簽章;如經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文件毀損無法開啟時, 宜通知公文處理整合系統管理者,並由承辦人員列印線上簽核文稿,依原線 上陳核時間簽章後,以紙本歸檔。 (三)承辦人員辦理公文歸檔時,有下列情形者,應註記併前案文號歸檔: 1.開會通知單及其會議紀錄。 2.後續辦理案件。 3.其他案情相同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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