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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
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8928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85點條文
  • 柒 發文處理
  • 一百一十、登記員或承辦人員對送發(繕校)文件,應依核判內容完成文件修改,並填寫送 校發文簽收清單一式二份(格式如附件二十)送交(繕校)發文單位。
  • 一百一十一、稿轉公文時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對批「發」之文稿,如發現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,應先請承辦人員確認 修正後再行轉製。 (二)各機關之行文,應一律使用統一之公文格式(如附件一),如屬例行公 文,則儘量利用定型之格式。 (三)文件內之銀錢、數字、人名、地名、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轉製錯 誤而任意添註、塗改及挖補。 (四)轉製之文件應將發文日期、字號填入。文件內容避免獨字成列,獨列成 頁。遇有畸零字數或單列時,宜儘可能緊湊。
  • 一百一十二、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待發之公文應由校對人員或承辦人負責校對,校對時應注意公文之格式 、內容、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。 (二)機密及重要文件,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。 (三)校對人員發現待發之公文有嚴重錯誤時,應退回重新處理。紙本公文本 之改正,應於改正處加蓋校對章。 (四)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,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 ;文內之有關數字、人名、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。 (五)公文校對完畢,應先檢查受文者及附件是否相符齊全,若文件在二張以 上,須於騎縫處加蓋(印)騎縫章,再於原稿加蓋校對人員章,將文稿 登錄後連同送校發文簽收清單送監印人員蓋印。 (六)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承辦人員應先校對,嗣複校後再送發。
  • 一百一十三、發文文號,採收發文同號方式,以簡化收發文處理手續。 各機關應定期匯存每日發文登記之電子紀錄檔(格式如附件二十五之一)。
  • 一百一十四、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,此項代字應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,以便統一 使用。
  • 一百一十五、發文登錄人員清點發文文稿時,如發現有漏填發文日期及字號者,應予補填。 二件以上之彙辦文稿,以其中第一件收文之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。經清點完畢 之發文文稿,應逐件登錄於電腦管理,並於送校發文簽收清單簽章。
  • 一百一十六、機密文書發文時,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檢查發文日期字號是否填入、附件 是否齊全後,再行封發,並逐件登錄於電腦管理系統或總發文登記表,其案由 欄內應註明「密不錄由」,或以代碼、代名登錄。
  • 一百一十七、回復免備文案件除免擬繕文稿外,其處理程序與一般公文相同。於發文時,應 分別於存卷之原本及發出之正本上加蓋受文者及發文日期字號章戳,並列入發 文件數統計。
  • 一百一十八、經登錄之待發公文,應由總發文人員依送校發文簽收清單,詳加查檢核對,如 有漏蓋印信、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。核對完畢後人工交 換時,交換清單(如附件二十一)應隨文如數封發,並俟受文機關簽收蓋章退 回後,留存備查。
  • 一百一十九、待發之公文,如係機密文書、最速件、開會通知單或有時間性者,總發文人員 應特別於封套(格式如附件二十二之二)上標註,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。機密 文書應另加外封套,以重保密。
  • 一百二十、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,除最速件應提前封發外,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,並在公 文封套(格式如附件二十二)上註明文號、件數。
  • 一百二十一、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;為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,應 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書明名稱、數量,並在封口加蓋經辦人印章隨同公文送交 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。
  • 一百二十二、凡體積較大、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,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記附件另寄,並 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同時付郵。
  • 一百二十三、公文之送達或付郵由總發文人員統一辦理。
  • 一百二十四、送達公文及附件,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,應直接送達受文之機關。
  • 一百二十五、人工交換之公文,應填具交換清單按每日規定時間、地點集中交換。電子交換 之公文,應於發送後,由發送人員於原稿首頁及發文送件清單上蓋「已電子交 換」章戳(如附件七),並至遲於發文次日,檢視發送結果,並為必要之處理 。
  • 一百二十六、郵遞公文應分上下午二次送郵,最速件應隨時送郵;並印製郵資統計表(格式 如附件二十三、二十四),以為郵資報銷之依據。
  • 一百二十七、郵寄人事命令、證件、有價證券、訴願文件、機密文書及對受文者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之文件時,應以掛號郵件寄發。
  • 一百二十八、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,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,由單位收發人員登記送文 簿遞送。但受文單位不在同一處所者,得交由總收發人員遞送。
  • 一百二十九、總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,以便文件之投送。
  • 一百三十、發文人員應定時查驗發文清單登記之文件送達情形。
  • 一百三十一、各機關文件發出後,發文人員應將原簽、稿及附件整理,印製發文歸檔清單二 份(格式如附件二十五),逕送本機關檔案室檔管人員點收,集中歸檔。府發 文部分,一律退稿原承辦機關(檔案室)。各機關對退還之原簽稿,嚴禁交由 承辦人員自行保管。     前項之退簽稿,如係以首件來文之收文號之附號發文者,應退回承辦人員續辦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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