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捌 文書簡化
- 一三五、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 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,除法令規定及性質 重要者外,不必報備。 (二) 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,應逕予存查 。 (三) 無機密性之通案公文可登載公報、公告、大眾傳播媒體或機關 電子公布欄,以代替行文。 (四) 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,洽辦公務時,應以便箋、原文影印分 送會簽,或以電子方式處理。對外行文者,應以機關名義行之 。 (五) 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,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,以公務訊 息郵件之方式告知。其採公務訊息郵件之方式者,須確認相關 收受人員必能獲知該項訊息。 (六) 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,可利用機關內部網路轉 知者,無須另外行文。 (七) 接到之副本,如僅為通知性質,不須辦理,亦無其他意見者, 不必行文答復。 (八) 內容簡單毋須行文者,可用電話接洽。 (九) 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之通知、地址電話變動、年度發文代字 號,或其他一般通報事項,應以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之方式 週知,無須另外行文。 (十) 上級交下級交議之文件,可將原件發交下級機關,下級機關得 於原件上簽註意見後送還。 (十一) 登載於公報之公文,相關之機關應即照辦。如須行文催辦, 祇摘錄該案所登公報之期數、頁數、發文日期、字號及主旨 ,以便檢查。 (十二) 凡要求填送各種表報資料時,應以電子方式為之。 (十三) 回覆民眾投寄之電子郵件,應於奉核後,逕以電子郵件回覆 。 (十四) 行文之對象,應以與案情有關者為限。承辦單位 (人員) 對 於來文機關經常發送不必要之公文或附件者,得予退回,並 建議其改正。
- 一三六、文書處理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 答復簡單之案情,宜利用書函。 (二) 公文須分行者,宜利用副本。 (三) 已行文之事項,逾期未復者,應即催辦 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。 (四) 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,得以移文單逕移主 管機關 (作法舉例如附錄八) ,不必退還。 (五) 不同機關之來文,案由相同且簽復相同者,應併辦一稿,分知 各來文機關。 (六) 凡發往甲機關之公文已經發出,又須以同樣公文內容 (同日期 、同文號) 發往乙機關時,不必重行辦稿,僅將原稿調出,加 簽說明,經陳奉核可後,依發文程序發送。補發亦同,惟須於 文面右上側空白處標註「補發」。 (七) 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或以電話通知。 (八) 借支、請假、出差、請購等例行事項,一律用規定之格式填報 ,或利用電子化方式處理,不另用簽。 (九) 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,宜用定型化公文。 (十) 各機關交辦文件,宜指示原則;交填報表,應附式舉例說明; 審核下級機關陳送報表或附件時,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,應 即就原案改正並告知。
- 一三七、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: (一) 外收發與內收發非屬必要,應合併辦理。 (二) 定期表報、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,均不必編 列收發文號,可另用送文簿 (單) 遞送。 (三) 編號登記之簡化 1.除總收發應摘由登錄外,其他歷程中只登錄文號,不必錄由 。 2.公文書應一文一號,總收發所編號碼,應在本機關內統一沿 用。 3.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,應以適用為度。 4.電報發文應以四位阿拉伯數字代表月日 (如六月十八日為 0 618) 。 (四) 文稿核會之簡化 1.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,其文稿內容如未違反原擬辦之 意旨,應由次一層級代判,不必再送上級判行。 2.急要文書,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,以節省核轉之時 間及手續。 3.彙存或彙辦之案件,承辦人員應於首件來文之首頁左下適當 空白處,簽明必須彙存或彙辦之理由,陳送核批以後,續收 之同案文件,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存或彙辦,不必逐件擬 辦陳核。 4.利用業務會報商討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案件,經作成決定後 再辦,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。 5.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。 6.特急文件需會辦者,應逕行面洽,儘量避免登記、遞送、承 辦等手續。 7.各機關辦理本機關函稿時,陳核流程中得將非主管人員核稿 部分簡略,由各機關自行彈性處理;若擬維持由非主管人員 核稿,則應儘量縮減核稿層級。 8.本府二級機關辦理府稿或局處稿時,為達充分尊重二級機關 首長之職責與權限,並加強分層負責之執行,應逕送一級機 關主任秘書層級核稿 (惟若業務性質確實需要,可由主任秘 書斟酌加會一級機關相關科室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) 。 (五) 會簽、會稿、會文,如係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業務範圍,由被 授權層級 (職名章) 核決,並註明「代決」,即可送、退會, 不必對等層級或陳首長核決。 (六) 簽、稿、文、其須事先徵求意見,以為擬簽、敘稿、辦文之依 據者,應先送會。如祇是知會性質、或合於法令規定、或依慣 例辦理,已先面洽或電話洽商,予以敘明者,得免送會。其內 容廣泛,須送會二個以上單位或機關者,應以傳真或影印同時 分會。會辦理單位有歧見時,主辦單位應負責協調解決後,再 行陳核。 (七) 緊急簽、稿、文,如非方針、計畫、目標等政策性及人事任免 與有爭議性之案件,得不受分層負責授權規定之限制,適用下 列緊急程序,為必要之處理: 1.先發補陳:次一層人員於文稿得註明「先發補陳」之決行, 俟發文後,稿退登記桌補陳核閱,再行歸檔。 2.先發補會:決行者或次一層人員於文稿得註明「先發補會」 之決行,俟發文後,稿退登記桌送會或陳核,再行歸檔。 3.先決補陳:次一層人員於簽、稿、文得為「先決補陳」之核 、決,並註明「補陳」字樣,於敘稿後一併陳核,或另行補 陳核閱。 4.先陳補核:上一級公出不在,次一級人員,得在簽、稿、文 本人核章上方註明「先陳補核」字樣,先越級上陳,再另補 核章。 5.先陳補會:承辦人得在會簽、會文處之受會者右側,,註明 「先陳補會」字樣,即可先上陳,或會辦機關 (單位) ,遇 有上一級人員公出不在,得適用「先陳補核」之規定,先越 級上陳,再另補核章。 (八) 非分層負責授權業務,如預計後續有相同之案件,得於首案或 之後敘明,經首長核准,後續案件,即由次一層決行,並註明 「依例決行」字樣。但有情事變更者,不適用之。其對外行文 時,如以機關名義,由首長署名者,應另繕打 (加蓋) 「○○ 局局長○○○決行」或「本案由業務主管決行」字樣。 (九) 行文之簡化,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,越級行文。
- 一三八、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,避免重複辦稿。其應注意事 項如下: (一) 受理之案件,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,其餘有關機 關或預計其他機關亦將有同樣詢問者用副本。 (二) 收到其他機關來文,一時未能函復,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,可 將查詢行文之副本,抄送來文機關。 (三) 副本除知會外,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,應於文內加敘請其 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。 (四) 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,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關 。 (五) 正本所含附件,需附送副本受文者時,應在「副本」項內機關 或單位名稱後註明「含附件」、或「含○○附件」。 (六) 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,如續有有關來文,其內容已在前送副 本中列明者,不必答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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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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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
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;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