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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、87、90、91、94點條文;並自即日生效
  • 玖、分層負責
  • 五十八、各機關公文處理,應厲行分層負責,並依核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辦理。 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,應每二年定期檢討,以臻完善。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時檢討修正: (一)組織編制修正。 (二)法令變更。 (三)實際業務需求。
  • 五十九、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之各級單位,首長得就本機關職權及單 位職掌,將部分公務授權各層主管決定處理,並由被授權者負其 決定之責任。 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,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適當 之處理決定,不得推諉請示或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定。其因故意 或過失為違法或不當之決定者,該主管應依法負其責任。
  • 六十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,以劃分三層為原則,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 層。機關首長為第一層,各級單位為第二層及其以下之各層。
  • 六十一、各機關置有副首長者,副首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,副首長 在二人以上者,得劃分其襄助公務之範圍。 (一)各機關下列業務之分層負責明細表,應由其主管機關統一 訂定之: 1.共同業務甲表,經報府核定後適用之: (1)文書:秘書處。 (2)採購:工務局。 (3)人事:人事處。 (4)研考:研考會。 2.共同業務公務項目(內容)及核定層級原則(屬各機關 乙、丙表層級),經報府備查後適用之: (1)文書、檔案及總務:秘書處。 (2)主計:主計處。 (3)人事:人事處。 (4)政風:政風處。 (5)研考:研考會。 (6)其他同一組織規程之機關,其共同業務項目之分層負 責明細表,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一訂定。 (二)各機關首長、副首長、主任秘書及單位主管以上職務(不 含單位主管)間之權責劃分由各機關自行定之。
  • 六十二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,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,規定 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,凡屬依據法規應為一定處 理及技術性事務性之事項,應儘量授權處理。 (一)下列性質之公務,由機關首長決定: 1.關於方針、計畫、目標及有關政策事項。 2.關於法規訂定、修正、廢止及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。 3.關於年度概算之籌劃及編製事項。 4.關於年度進行中申請動支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特別預 算事項。 5.關於年度終了時權責發生數之申請保留及年度決算之編 製事項。 6.關於組織、編制、員額、職務歸系及全盤人力調配運用 事項。 7.關於人事任免、遷調、考績、獎懲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 事項。 8.關於對於民意機關報告及答復事項。 9.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、請示及報告事項。 10.關於對所屬機關重要措施及中心工作之指示及督促事項 。 11.其他重要事項。 (二)下列事項之公文,應審酌其重要程度,分別授權第二層及 其以下各層主管負責決定處理: 1.依據法規、解釋、案例應為一定之處理者。 2.依據上級機關指示或既定原則為個案之處理者。 3.法規明定裁量範圍或條件,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或裁量處 理者。 4.與其他機關團體協調意見之初步徵商或答復者。 5.例行承轉案件之公文轉行者。 6.對主管法規一般疑義之核釋及對主管業務之指導查詢者 。 7.依據檔案證明事實者。 8.一般資料之蒐集供給,或以普通書刊表冊等附件為內容 者。 9.非屬本機關主管事項,或程序不合手續不全之來文,應 退還或通知補正者。 10.其他授權決定處理者。 (三)下列事項,得授權第四層負責處理: 1.依據法令辦理之各項事務性工作。 2.各種證明文件(屬事實證明,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 考慮)之核(填)發。 3.手續之補正及有關案件之查催。 4.有關各種報表之填(列)報。
  • 六十三、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,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 管判發。判發人員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,如 有不符,應由判發、核稿及承辦人員共同負其責任。
  • 六十四、先簽後稿案件,如簽已奉市長核定,發府文稿可由第二層機關首 長,於決行處加註「案奉核定」字樣,並加蓋職名章或以電子憑 證簽章後,逕以市長名義行文,同時稿與文不再蓋「代為決行」 及「第二層決行」章,各機關得比照辦理。
  • 六十五、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,認屬性質重要或有了解內容之必要者,應 按月列表陳報備查,或指定範圍,於發文時以電子方式或影本送 上層查閱。
  • 六十六、各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,應切實監督。如 發現不當情事,應隨時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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