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1-03-200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
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;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
  • 玖 公務登錄
  • 一三九、各機關之公文書,有下列事項者於核辦完畢後,應由主管單位或 指定之人員負責登錄。 (一) 本機關重大施政,其過程確具歷史性足垂久遠者。 (二) 本機關業務計畫中之中心工作,其推行進展確有具體事實或正 確數字可資查考者。 (三) 本機關組織、重要人事及各項業務制度、方案之改革變遷等, 可供查考者。 (四) 學術研究之創造發明,確具價值足資示範者。 (五) 非常事變或重大損失,其事實經過足資警惕者。 (六) 其他認為有登錄之必要者。
  • 一四○、公務登錄之體裁,視文件資料之性質及需要之目的,由各機關主 管單位就下列各項酌予規定: (一) 機關日誌或大事記:可編年記事,不分事之大小,以時日先後 為序。 (二) 公務登錄簿:適於重要案件專案登錄之用,其內容可分為「計 畫」、「執行經過及成果」、「檢討」等項目。 (三) 公務登錄卡:適於普通案件分案登錄之用,以供承辦人或主管 隨時檢查參考,藉免調卷之煩。 (四) 工作概況或備忘錄:內容較為繁複之案件,得將前後辦理經過 ,編成「記事本末」式之工作概況或備忘錄。前項各類之體裁 ,得以電子方式處理。
  • 一四一、公務登錄步驟之規定如下: (一) 合乎登錄範圍之事項,由各主管單位於承辦該案時,隨時登錄 ,其因案情較重要且有時間性不及登錄者,可於該案文件之首 頁加蓋「公務登錄」戳,俟公文辦畢後,再行登錄。 (二) 登錄完畢後,宜加蓋「公務登錄畢」戳記,歸檔時如發現蓋有 「公務登錄」戳,而未蓋「公務登錄畢」之戳者,應退還承辦 人員補辦登錄。 (三) 承辦公務登錄之人員,於每案登錄完竣或於全案編纂完成後, 應送經主管核閱,其須補充或修改者,應補充或修改之。 (四) 組織較大之機關,由各單位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辦理公務登錄者 ,應指定一彙總之單位,由各主辦登錄人員依限將登錄情形, 送由彙辦單位彙總。
  • 一四二、公務登錄之各項資料,其保管利用規定如下: (一) 公務登錄具有機密性者,其原始資料應妥為保管,離職時列入 交代。 (二) 宜公開傳播之資料,經首長核准後,得作為新聞發布,或另行 編印書刊發行。
快速回到頁首按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