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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24-02-6002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
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
  • 第 二 章 主持會議
  • 六 會議主持人應準時宣佈開會,倘因特殊原因,不能開會時,應即宣佈 改為座談會或流會。
  • 七 會議主持人首先應宣佈開會宗旨,致詞應力求簡單扼要,避免繁冗, 其餘會議資料儘可能以書面報告,並切實控制會場秩序,按照議程進 行,規定與會人員發言時間,集中精力討論中心議題,切忌冗長漫談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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