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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24-02-6002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
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
  • 第 三 章 與會人員
  • 八 參加會議單位承辦人接獲開會通知時,應作左列之處理: (一) 簽請主管指派出席人員。 (二) 出席人員應先研究開會有關資料。 (三) 請示主管指示原則。
  • 九 與會人員應準時出席,並在會前五分鐘到達會場,以辦理簽名或其他 手續,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,尊重主席規定,共同維持會議進行 ,遲到或缺席單位,應列入紀錄,分別通知注意改進。
  • 十 與會人員發言應先行擬具綱要,力求簡單扼要,避免繁瑣,發言後由 紀錄人員作為紀錄之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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