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24-02-6002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
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
  • 第 四 章 會後處理
  • 十一 會議完畢與會人員宜將會議決議事項,簽請主管核閱,主辦會議單 位應儘速整理會議紀錄,並於二日內印發有關單位,以憑處理。
快速回到頁首按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