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一編 總則
- 第四章 法律行為
- 第一節 通則
- 第 71 條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,不在此限。
- 第 72 條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- 第 73 條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- 第 74 條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,或為 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 其法律行為,或減輕其給付。 前項聲請,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。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
中華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、14、18、20、24、27、28、30、32~36、38、42~44、46~48、50~53、56、58~65、85、118、129、131~134、136、137、148、151、152條條文;並自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