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四編 親屬
- 第二章 婚姻
-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
- 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
- 第二目 統一財產制
- 第 1042 條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將妻之財產,除特有財產外估定價額,移轉其所有權於 夫。而取得該估定價額之返還請求權。
- 第 1043 條統一財產,除前條規定外,準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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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
中華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、14、18、20、24、27、28、30、32~36、38、42~44、46~48、50~53、56、58~65、85、118、129、131~134、136、137、148、151、152條條文;並自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