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編 親屬 第二章 婚姻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 第二目 統一財產制 第 1042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將妻之財產,除特有財產外估定價額,移轉其所有權於 夫。而取得該估定價額之返還請求權。 第 1043 條 統一財產,除前條規定外,準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