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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~759、764、767~772、774、775、777~782、784~790、792~794、796~800、802~807、810、816、818、820、822~824、827、828、830條條文;增訂第759-1、768-1、796-1、796-2、799-1、799-2、800-1、805-1、807-1、824-1、826-1條條文;刪除第760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  • 第 一 編 總則
  •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
  • 第 一 節 通則
  • 第 71 條
    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,不在此限。
  • 第 72 條
    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  • 第 73 條
    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第 74 條
    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 前項聲請,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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