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五編 繼承
- 第三章 遺囑
- 第一節 通則
- 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為遺囑。 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充許,得為遺囑。但未滿十六歲者 ,不得為遺囑。
-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- 第 1188 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,於受遺贈人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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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
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、977、982、983、985、988、1002、1010、1013、1016~1019、1021、1024、1050、1052、1058~1060、1063、1067、1074、1078~1080、1084、1088、1105、1113、1118、1131、1132、1145、1165、1174、1176~1178、1181、1195、1196、1213、1219~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;增訂第979-1、979-2、999-1、1008-1、1030-1、1073-1、1079-1、1079-2、1103-1、1116-1、1176-1、1178-1條條文;並刪除第992、1042、1043、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、1143、1167條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