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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
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、1153、1154、1156、1157、1159、1161、1163、1176條條文;增訂第1148-1、1156-1、1162-1、1162-2條條文;刪除第1155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
  • 第 五 編 繼承
  • 第 三 章 遺囑
  • 第 五 節 撤回
  • 第 1219 條
   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
  • 第 1220 條
   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  • 第 1221 條
   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 撤回。
  • 第 1222 條
  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 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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