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五 編 繼承
- 第 三 章 遺囑
- 第 六 節 特留分
-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 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- 第 1224 條特留分,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,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。
- 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,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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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
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0-1、832、834~836、838~841、851~857、859、882、911、913、915、917~921、925、927、941~945、948~954、956、959、96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;增訂第833-1、833-2、835-1、836-1~836-3、838-1、841-1~841-6、850-1~850-9、851-1、855-1、859-1~859-5、917-1、922-1、924-1、924-2、951-1、963-1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三章第二節節名、第四章之一章名;刪除第833、842~850、858、914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