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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2、988、1030-1、1052、1059、1062、1063、1067、1070、1073~1083、1086、1090條條文;增訂第988-1、1059-1、1076-1、1076-2、1079-3~1079-5、1080-1~1080-3、1083-1、1089-1條條文;刪除第1068條條文;除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,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
  • 第 二 編 債
  • 第 一 章 通則
  •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
  • 第 一 款 通則
  • 第 307 條
    債之關係消滅者,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。
  • 第 308 條
    債之全部消滅者,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,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,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,記入字據 。 負債字據,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,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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