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二編 債
- 第二章 各種之債
- 第二節 互易
- 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
- 第 399 條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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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
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總統(85)華總(一)義字第8500231840號令修正公布第999-1、1055、1089條條文;增訂第1055-1、1055-2、1069-1、1116-2條條文;並刪除第1051條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