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二編 債
- 第二章 各種之債
- 第三節 交互計算
- 第 400 條稱交互計算者,謂當事人約定,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、債務為定 期計算,互相抵銷,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。
- 第 401 條匯票,本票、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,記入交互計算者,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,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。
- 第 402 條交互計算之計算期,如無特別訂定,每六個月計算一次。
- 第 403 條當事人之一方,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,而為計算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,不在此限。
- 第 404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- 第 405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自計算後,經過一年,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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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
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、977、982、983、985、988、1002、1010、1013、1016~1019、1021、1024、1050、1052、1058~1060、1063、1067、1074、1078~1080、1084、1088、1105、1113、1118、1131、1132、1145、1165、1174、1176~1178、1181、1195、1196、1213、1219~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;增訂第979-1、979-2、999-1、1008-1、1030-1、1073-1、1079-1、1079-2、1103-1、1116-1、1176-1、1178-1條條文;並刪除第992、1042、1043、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、1143、1167條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