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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4、15、22條條文;增訂第15-1、15-2條條文;第14~15-2條修正條文,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(98年11月23日)施行;第2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,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16301號令公布第22條修正條文定自98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92~1101、1103、1104、1106~1109、1110~1113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;增訂第1094-1、1099-1、1106-1、1109-1、1109-2、1111-1、1111-2、1112-1、1112-2、1113-1條條文;刪除第1103-1、1105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(98年11月23日)施行
  • 第 二 編 債
  •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 二 節 互易
  • 第 398 條
   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
  • 第 399 條
    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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