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二 編 債
-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
- 第 二 節 互易
- 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
- 第 399 條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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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、13、973、980、1049、1077、1091、1127、1128條條文;刪除第981、990條條文;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