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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~759、764、767~772、774、775、777~782、784~790、792~794、796~800、802~807、810、816、818、820、822~824、827、828、830條條文;增訂第759-1、768-1、796-1、796-2、799-1、799-2、800-1、805-1、807-1、824-1、826-1條條文;刪除第760條條文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  • 第 二 編 債
  •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
  • 第 400 條
    稱交互計算者,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、債務為定期 計算,互相抵銷,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。
  • 第 401 條
    匯票、本票、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,記入交互計算者,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,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。
  • 第 402 條
   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,如無特別訂定,每六個月計算一次。
  • 第 403 條
    當事人之一方,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,而為計算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,不在此限。
  • 第 404 條
   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,附加利息。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,得請求自計算時起,支付利息。
  • 第 405 條
   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,自計算後,經過一年,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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