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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
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總統(84)華總(一)義字第0195號令修正公布第942條條文
  • 第二編 債
  • 第二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十六節 運送營業
  • 第一款 通則
  • 第 622 條
    稱運送人者,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。
  • 第 623 條
    關於物品或旅客之運送,如因喪失、損傷或遲延而生之賠償請求權,自運 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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