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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18年11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210條;並自中華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
  • 第二編 債
  • 第二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十六節 運送營業
  • 第一款 通則
  • 第 622 條
    稱運送人者,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。
  • 第 623 條
    關於物品或旅客之運送,如因喪失、損傷或遲延而生之賠償請求權,自運 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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