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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2、988、1030-1、1052、1059、1062、1063、1067、1070、1073~1083、1086、1090條條文;增訂第988-1、1059-1、1076-1、1076-2、1079-3~1079-5、1080-1~1080-3、1083-1、1089-1條條文;刪除第1068條條文;除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,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
  • 第 二 編 債
  •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 十六 節 運送
  • 第 一 款 通則
  • 第 622 條
    稱運送人者,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。
  • 第 623 條
    關於物品之運送,因喪失、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,自運送終了, 或應終了之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關於旅客之運送,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,自運送終了,或應終 了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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