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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
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0-1、832、834~836、838~841、851~857、859、882、911、913、915、917~921、925、927、941~945、948~954、956、959、96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;增訂第833-1、833-2、835-1、836-1~836-3、838-1、841-1~841-6、850-1~850-9、851-1、855-1、859-1~859-5、917-1、922-1、924-1、924-2、951-1、963-1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三章第二節節名、第四章之一章名;刪除第833、842~850、858、914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
  • 第 二 編 債
  •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 二十二 節 終身定期金
  • 第 729 條
   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,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。
  • 第 730 條
   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,應以書面為之。
  • 第 731 條
    終身定期金契約,關於期間有疑義時,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,按期 給付。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,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。
  • 第 732 條
    終身定期金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按季預行支付。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,如在定期金預付後,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,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。
  • 第 733 條
   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,如其死亡之事由,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,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,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。
  • 第 734 條
   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得移轉。
  • 第 735 條
    本節之規定,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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