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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
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171條、繼承編全文88條;並自中華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
  • 第四編 親屬
  • 第一章 通則
  • 第 967 條
    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,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 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  • 第 968 條
    血親親等之計算,直系血親,從己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;旁系血親 ,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,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,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  • 第 969 條
    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
  • 第 970 條
   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: 一、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 二、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 三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  • 第 971 條
    姻親關係,因離婚而消滅。夫死妻再婚,或妻死贅夫再婚時,亦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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