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三 編 物權
- 第 六 章 抵押權
- 第 三 節 其他抵押權
- 第 882 條地上權、農育權及典權,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。
- 第 883 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,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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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
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0-1、832、834~836、838~841、851~857、859、882、911、913、915、917~921、925、927、941~945、948~954、956、959、96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;增訂第833-1、833-2、835-1、836-1~836-3、838-1、841-1~841-6、850-1~850-9、851-1、855-1、859-1~859-5、917-1、922-1、924-1、924-2、951-1、963-1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、第三章第二節節名、第四章之一章名;刪除第833、842~850、858、914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