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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
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983、1000、1002條條文;並刪除第986、987、993994條條文
  • 第四編 親屬
  • 第二章 婚姻
  •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
  • 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
  • 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
  • 第 1044 條
    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、管理權及使用、收益權。
  • 第 1045 條
    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夫者,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 之權。 前項管理權,妻得隨時取回。取回權不得拋棄。
  • 第 1046 條
    左列債務,由夫負清償之責: 一、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。 二、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。 三、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。
  • 第 1047 條
    左列債務,由妻負清償之責: 一、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。 二、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。 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,如夫無支付能力時,由妻負擔。
  • 第 1048 條
   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,為相當之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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