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五編 繼承
- 第三章 遺囑
- 第一節 通則
- 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為遺囑。 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充許,得為遺囑。但未滿十六歲者 ,不得為遺囑。
-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- 第 1188 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,於受遺贈人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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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
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983、1000、1002條條文;並刪除第986、987、993994條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