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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
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983、1000、1002條條文;並刪除第986、987、993994條條文
  • 第五編 繼承
  • 第三章 遺囑
  • 第三節 效力
  • 第 1199 條
    遺囑,自遺囑人死亡時,發生效力。
  • 第 1200 條
    遺囑所定遺贈,附有停止條件者,自條件成就時,發生效力。
  • 第 1201 條
   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,其遺贈不生效力。
  • 第 1202 條
   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,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,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,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;全部不屬於遺產者,其全部遺贈為無效。但 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,從其意思。
  • 第 1203 條
   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、毀損、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,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 時,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;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 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。
  • 第 1204 條
    以遺產之使用、收益為遺贈,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,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,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。
  • 第 1205 條
    遺贈附有義務者,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,負履行之責。
  • 第 1206 條
   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,得拋棄遺贈。 遺贈之拋棄,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
  • 第 1207 條
   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得定相當期限,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 遺贈與否之表示;期限屆滿,尚無表示者,視為承認遺贈。
  • 第 1208 條
   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,其遺贈之財產,仍屬於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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