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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
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983、1000、1002條條文;並刪除第986、987、993994條條文
  • 第二編 債
  • 第二章 各種之債
  •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
  • 第 729 條
   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,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。
  • 第 730 條
   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,應以書面為之。
  • 第 731 條
    終身定期金契約,關於期間有疑義時,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,按期 給付。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,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。
  • 第 732 條
    終身定期金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按季預行支付。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,如在定期金預付後,該期屆滿前死亡 者,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。
  • 第 733 條
   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,如其死亡之事由,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 ,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,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。
  • 第 734 條
   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得移轉。
  • 第 735 條
    本節之規定,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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