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五 編 繼承
- 第 三 章 遺囑
- 第 六 節 特留分
-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 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 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- 第 1224 條特留分,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,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。
- 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,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