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 節 互易 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 第 3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