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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2、1212條條文
  • 第 一 編 總則
  • 第 三 章 物
  • 第 66 條
    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。 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。
  • 第 67 條
    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。
  • 第 68 條
    非主物之成分,常助主物之效用,而同屬於一人者,為從物。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,依其習慣。 主物之處分,及於從物。
  • 第 69 條
    稱天然孳息者,謂果實、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。 稱法定孳息者,謂利息、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。
  • 第 70 條
   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其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。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,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,取得其孳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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