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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公證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(88)華總一義字第88000851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52條;並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
  • 第 八 章 附則
  • 第 150 條
    駐外領務人員,得依法令授權,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。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,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,準用本法之 規定。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,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
  • 第 151 條
    本法施行細則,由司法院定之。
  • 第 152 條
   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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