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八 章 附則 第 150 條 駐外領務人員,得依法令授權,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。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,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,準用本法之 規定。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,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 第 151 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司法院定之。 第 152 條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