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七 章 罰則
- 第 147 條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148 條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,而將事務所、章證或標識提 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149 條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,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,為虛偽之陳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。
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通用類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6、30、33、74~76條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