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七 章 罰則
- 第 147 條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148 條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,而將事務所、章證或標識提 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 149 條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,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,為虛偽之陳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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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公證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
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6、33、79、152條條文;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