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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
民國 69 年 09 月 30 日
中華民國69年9月30日司法院(69)院台廳一字第0309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7條
  • 第七章 關於遺囑公證之特別規定
  • 第 49 條
    公證遺囑,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,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,不得由代理 人代為請求。
  • 第 50 條
    密封遺囑,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並於封縫處簽名,由遺囑人及其指定 之見證人,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,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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