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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
中華民國43年10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60條第1項條文
  • 第一編 總則
  • 第十章 假釋
  • 第 77 條
  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十年後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,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,得許假釋出獄。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第 78 條
    假釋中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撤銷其假釋。 因過失犯罪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 假釋撤銷後,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。
  • 第 79 條
  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、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,其未執行之刑,以 已執行論。 假釋中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,其執行之期間,不算入假釋期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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