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通用類
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
中華民國90年11月7日總統(90)華總一義字第900021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條文
  • 第 一 編 總則
  • 第 十一 章 時效
  • 第 80 條
    追訴權,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: 一 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二十年。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年。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五年。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三年。 五 拘役或罰金者,一年。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。
  • 第 81 條
    追訴權之時效、期間,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。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,依最 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。
  • 第 82 條
  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,追訴權之時效期間,仍依本刑計算。
  • 第 83 條
    追訴權之時效,如依法律之規定,偵查、起訴或審判之程序,不能開始或 繼續時,停止其進行。 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 算。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,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 者,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。
  • 第 84 條
   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: 一 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三十年。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五年。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七年。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五年。 五 拘役、罰金或專科沒收者,三年。 前項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
  • 第 85 條
    行刑權之時效,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,停止其進行。 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 算。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,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,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。
快速回到頁首按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