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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
中華民國37年11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
  • 第二編 分則
  • 第一章 內亂罪
  • 第 100 條
    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,首謀者處無期徒刑。 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第 101 條
  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。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第 102 條
  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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