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,首謀者處無期徒刑。 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。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