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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(88)華總一義字第880008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10、77、221、222、224~236、240、241、243、298、300、319、332、334、348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章名;增訂第91-1、185-1~185-4、186-1、187-1~187-3、189-1、189-2、190-1、191-1、224-1、226-1、227-1、229-1、231-1、296-1、315-1~315-3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十六章之一章名;並刪除第223條條文
  • 第 二 編 分則
  •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
  • 第 116 條
  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,犯故意傷害罪、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。
  • 第 117 條
    於外國交戰之際,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第 118 條
    意圖侮辱外國,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、國章者,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第 119 條
  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,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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