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二 編 分則
- 第 一 章 內亂罪
- 第 100 條意圖破壞國體,竊據國土,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,顛覆政府,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第 101 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首謀者,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第 102 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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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中華民國刑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、110、117、118、127、129、132、133、135~137、140、141、144、147、148、149、150、153、154、158~160、163、164、165、171、173~175、177~181、185、185-2、186、186-1、187-2、188、189-1、190、191、192~194、195~199、201~204、206~208、212、214、215、233~235、240、241、243、246、252~255、256~260、262、263、266、268、269、288、290、292、293、298、300、302、304~307、309、310、312、313、315、317~318-1、328、335~337、346、352、354~356、358~360、362條條文